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的通知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0-07-03

 

2020-05-06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青建办字〔20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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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外墙保温、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切实提高现场消防管理水平,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我局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docx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3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3日印发

 

 

青岛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导则

1.总  则

1.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外墙保温、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压实工程各方参建主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管控施工现场火灾风险点,切实抓好隐患源头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外墙保温、防水等施工用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 易燃可燃材料消防管理组织领导

2.1施工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重点抓好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2.2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材料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可燃及易燃材料管理、检查、应急预案与演练等制度。

2.3施工单位应将可燃易燃材料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的重要内容,加强可燃易燃材料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细化消防技术措施、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志布置图。

2.4施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可燃易燃材料火灾为主题的消防及应急疏散演练,强化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2.5建设单位应对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2.6监理单位应对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理。

3. 可燃易燃材料设计与选择

3.1用于建设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防水材料材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2地下防水材料设计应优先选用无明火施工的材料。除考虑保温防结露及保温节能要求必须采用保温板外,地下防水保护层宜选用砖砌体保护墙或其他不燃材料保护。

3.3如因考虑保温防结露要求,地下防水保护层确需设计为聚苯板或挤塑板的,设计文件需明确其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

为满足地下室结构的嵌固要求,聚苯板或挤塑板的抗压强度不低于150KPa,自本导则下发之日起,地下防水保护层尚未施工的各在建工程应严格按设计及本导则要求选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可燃易燃材料进场验收

4.1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加强外墙保温、防水及防水保护层等材料的进场验收管理,严格材料进场报验,严格核查建材进场报验单、进货单、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及时进行相关检验和检测委托工作。

4.2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等材料应按照规范要求的检验批次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取样、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4.3外墙保温、防水材料应根据材料检测规范提前一个检测周期的时间采购进场,进场检测复试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5. 可燃易燃材料施工消防管理

5.1  外墙保温、防水等施工及防水保护层等材料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易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 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5.2 库房、材料堆场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保温、防水及防水保护层等材料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堆放场地周边及上方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的配置标准应不低于GB50720-2011有关规定)。

5.3 外墙保温、防水作业应分区、分段施工,各区段应保持防火间距,存在消防风险的保温、防水、防水保护层等施工结束验收后应立即隐蔽,减少施工后的裸露时间,地下室防水、防水保护层当天不能隐蔽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

外墙保温防火隔离带的间距、材质等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4地下防水保护层采用砌体砖墙保护法施工的,实行分段砌筑分段回填,每段砌筑高度不超过1.5m,避免砌筑过高失稳倒塌。

5.5地下防水保护层采用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保护层的,应分区分段施工,严禁在板材粘贴固定的同时进行防水卷材热熔施工或其他动火动焊交叉作业。

5.6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并配备足量消防灭火器材,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旁站安全监理。

5.7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易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易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作业时要按规定设置接火斗、防火毯等防护措施;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才能离开。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明火防水铺贴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5.8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严禁长时间堆积在施工现场。

5.9各项目参建单位要按规定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保温、防水、装修、防腐、电(气)焊、电工等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告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风险及应急处置方法。

6. 可燃易燃材料参建主体消防管理要求

6.1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保温、防水等施工前,应组织人员对进场材料质量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自查,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6.2严格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检查进场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形成进场验收记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监控,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季节及环境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6.3严格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可燃易燃材料进场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发现材料质量和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允许使用。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等易发事故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

6.4严格落实检测单位责任。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外墙保温、地下防水及保护层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报告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7.罚则

7.1对发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使用不合格防水及保护层材料的项目,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扣分。

7.2强化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尤其是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教育、管理。对因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特种作业人员,依规取消延期复审资格。

8.附则

8.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外墙保温等施工和可燃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导则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

8.2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