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 在线监测系统应用与管理的通知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8-03-29

青建管字〔2017〕64号

    根据《关于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建立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青建管字〔2017〕34号)要求,6月份开始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调试扬尘监测系统并建立在线监测平台运行,结合实际应用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该系统应用与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扬尘监测数据报警管理

     1.该系统PM10扬尘监测数据每15分钟一次上传至监测平台,各企业、各项目部要密切关注数据信息,持续加强现场扬尘管理,发现系统PM10值在200-299μg/m3时,要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

     2.该系统PM10值达到300μg/m3及以上时为红色报警,扬尘监测平台向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发送短信提醒,责任单位应立即停止一切扬尘作业,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PM10值持续1小时达到300μg/m3及以上时,平台向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发送短信提示,责任单位应向主管部门监管人员报告并说明情况,监管人员应采取措施核实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一天之内监测数据6次达到300μg/m3及以上时,责任单位应向主管部门监管人员报告并说明情况,监管人员视现场情况进行处理。

     二、加强监测平台运行管理

     1.做好极端天气平台处置管理。

     雨天:依照天气情况,扬尘监测平台将停止运行,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好现场扬尘监测设备防雨和维护工作。

     重污染天气:全市发布重污染黄色预警(Ⅲ级)时,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全市发布重污染橙色预警(Ⅱ级)及以上时,停止建筑施工现场作业。全市发布重污染黄色预警(Ⅲ级)及以上时,扬尘监测系统加密监控。沙尘暴天气扬尘监测系统停止运行。

     2.做好扬尘监测设备离线处置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好现场扬尘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发现设备离线,责任单位项目经理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联系设备单位进行检修。根据现场情况,设备需离线超过24小时的,责任单位项目经理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人员报告设备离线原因和预计设备离线持续时间。对于设备离线时间超过48小时,而责任单位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施工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积极做好在线监测系统的接入、上传工作,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障设备可靠运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积极运用该系统监测结果,对扬尘监测多次报警且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