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高处 作业吊篮和安全装置检测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8-03-29

青建管质字〔2017〕1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和安全装置检测的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根据《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型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121-2000)等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高处作业吊篮持证上岗安全管理

    凡是在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吊篮安装、拆卸、操作等相关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吊篮操作的施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或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凡是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吊篮操作人员,必须由使用单位统一组织到我市吊篮培训机构参加吊篮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使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未取得吊篮特种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吊篮安拆作业。

    二、严格安全装置检验检测安全管理

    (一) 从 2017 年5月1日起,建筑施工现场所有安装使用的安全锁、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以下简称"安全器")等安装装置的检测标定工作必须到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检验检测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在我市开展安全器、安全锁检测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典型计量认证证书,其证书上列出的检测地址只限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检测范围应包括安全器、安全锁,出具的安全器和安全锁的检验报告应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徽标)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具备安全器、安全锁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将在青岛建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二)安全器、安全锁必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安全器标定期限为一年(新出厂的安全器自出厂之日起在一年之内有效),安全锁标定期限为六个月(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六个月之内有效)。安全器使用有效期为五年(从出厂日起计算),到期必须更换。

  (三)安全器、安全锁每次检验标定合格后,检验检测机构均应设置检测标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才能交付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在检验报告上和检测标牌上打印二维码、防伪标志等方式,将安全器和安全锁的出厂日期、检测机构、检测时间等信息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检测标定的鉴伪能力。

  (四)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锁、安全器的技术档案,准确掌握每台设备的检测标定情况,及时按通知要求将超过检测标定期限的安全锁、安全器送往我市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标定,并留存好检验检测报告和检测标牌等资料。安全锁、安全器每次安装使用前,产权单位都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标牌、检测机构的名称与联系方式。建设、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要认真核对产权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设备检测标定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凡是检测报告和设备检测标牌等资料不真实、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标定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更换或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格吊篮安装、拆卸、使用安全管理

   (一)建设、施工、监理、产权、安拆、使用等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吊篮安装、拆卸、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时,每台吊篮安拆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建设、施工、监理、安拆单位应认真核对安拆单位资质和安拆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并留取影像和书面资料,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和指导。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在安拆单位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委托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吊篮进行检测。吊篮检测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建设、监理、产权、安装、使用等单位对吊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使用告知手续。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吊篮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吊篮操作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安全带专用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长度和质量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严禁与吊篮支撑系统连接或设置自由行程。吊篮明显位置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每台吊篮操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严禁超载使用、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或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吊篮停止使用后,应停放在地面上,严禁吊篮悬空停放、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上下吊篮。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发现吊篮运转异常或出现故障时,应当立即切断电源并停止操作,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吊篮维修后应重新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关要求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立即对吊篮和安全保险装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吊篮安全锁和安全器等安全保险装置是否超出检测标定期限、结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安拆和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上岗等重点内容,对于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专项检查行动迟缓、吊篮和安全器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在责令停工整改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