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省住建厅于2018年5月28日下发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安字〔2018〕8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1.见证、取样人员应分别由监理、施工单位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所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签署授权书后,方可开展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2.检测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见证和取样人员身份信息(附本人签名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书面授权书、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书面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项目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监督人员,其他区市工程项目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见证、取样人员发生变更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应重新签署授权委托书。在签署授权委托书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书面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加强不合格建材报告管理和上报工作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项目报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技术检验科,其他区市工程项目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规范不合格建材处置工作
1.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企业应当下发书面通知,及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责令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归档。不合格建材处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将不合格建材处置情况书面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工程项目报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其他区市工程项目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和处置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规范检测机构收样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对见证、取样人员身份信息和试样进行确认。见证或取样人员身份信息与授权书不一致或未按要求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的,检测机构应当拒收试样。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8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