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2-03-08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名制管理项目范围

  (一)施工合同额超过40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需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合同额不足40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进行线下实名制管理。

  二、实名制管理人员范围

  (一)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

  (二)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管理员等管理人员。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

  (四)劳务(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劳资管理员等管理人员。

  (五)劳务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等从事建筑作业的人员。

  未纳入实名管理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管理或作业活动。

  三、实名制管理实施依托

  我市房屋建筑领域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建项目)实名制管理依托于“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实施。

  需纳入省平台管理的房建项目总(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之日起30日内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通省平台账号。取得省平台账号、密码后,施工单位应当于10日内完成设备调试、项目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采集等基础性工作,具备正常使用省平台条件。

  不具备场地封闭条件,无法设立、安装实名制通道和固定门禁系统的房建项目可采取移动考勤或固定考勤等方式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

  四、实名制管理要求

  (一)人员信息要求:实名制信息应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籍贯、人员类别、劳动合同、工种(岗位)、所属单位(班组)等基本信息。管理人员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社保缴存凭证(社保部门出具)、第二代身份证和执业证书等管理资格证件。

  录入项目省平台的实名制信息可以作为工资发放、工伤保险理赔、劳资纠纷处理、转包挂靠行为认定的重要参考。

  (二)人员考勤要求:在建房建项目必须进行全员考勤,考勤人数需与现场实际相符。其中,管理人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应低于应出勤天数的80%(项目经理、项目监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劳资管理员应在人员状态变更的当日对省平台内的人员状态进行变更,严禁出现省平台内人员状态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三)专职人员要求: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劳资管理员,并可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额外增加兼职劳资管理员。劳资管理员需每日登录项目省平台账号,查看省平台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四)预警处置要求: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规范使用省平台,避免预警产生,当日产生预警需当日进行处置消除,严禁预警存续时间超过10天。

  (五)实名制资料要求:实名制管理包括线上管理与线下管理,纳入省平台管理的房建项目除进行线上管理外,线下还应具备工人进出场花名册、临时用工花名册、工人劳动合同、工人考勤表、工人工资表、工人退场结算单、临时用工工资结清证明等用工管理相关资料,资料要求闭环管理,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六)项目状态变更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状态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省平台项目状态为已开工、已停工、已完工,确保省平台项目状态与实际项目状态保持一致。

  (七)工资发放要求:在建项目劳务工人工资结算应以项目省平台考勤信息为主要依据,且向劳务工人支付工资时,施工单位应通过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将工资支付到其本人的银行卡账户。

  对于用工时间不足15天的临时用工,施工单位可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劳务工人工资,但需在临时用工结束后与劳务工人签订工资结清证明并进行退场登记,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工资结清证明需及时上传至省平台消除个人代发预警。

  五、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履行以下责任:

  1.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和人工费拨付的条款;

  2.协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3.配合施工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实名制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督促本单位人员按要求进行考勤;

  4.配合施工单位及时开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要求按月足额向专户拨付人工费;

  5.牵头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二)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责任:

  1.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并规范执行;

  2.按要求及时开通省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并规范操作使用;

  3.录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内人员的相关信息,按要求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并按月足额代发劳务工人工资;

  4.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对项目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5.配合建设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履行以下责任:

  1.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人员信息采集情况、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

  2.配合施工单位对本单位人员的实名制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督促本单位人员按要求进行考勤;

  3.对未按通知要求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劳务(专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劳务工人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责任:

  1.配备劳资管理员对所招用劳务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

  2.配合施工单位专职劳资管理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和劳务工人工资代发工作;

  3.按照施工单位要求对本单位人员及所招用劳务工人的实名制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督促按要求进行考勤;

  4.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五)劳务工人:按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进出场规范考勤。

  六、监督管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在建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在建房建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通知印发后新开工房建项目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严格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房建项目应按照通知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善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

  2022年4月1日后,将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进行信用考核处理或行政处罚:

  (一)信用考核处理

  1.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实名制通道及考勤设备,未按要求及时开通使用省平台的;

  2.项目管理人员未纳入省平台管理或未按要求进行实名制考勤的;

  3.省平台“在职”状态的劳务工人数量明显低于项目现场参与施工作业的劳务工人数量的;

  4.通过省平台线上考勤的人员数量明显低于项目现场实际人员数量的;

  5.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未进行实名制管理进场从事施工作业活动劳务工人的;

  6.有关部门受理的持有工资结算有效凭据的讨薪投诉农民工,未纳入所在项目省平台管理或未进行线下实名制管理的;

  7.当月项目省平台线上工资代发人员与线上考勤人员不一致的;

  8.伪造临时用工劳务工人工资结清证明消除个人代发预警的;

  9.项目省平台预警超过10天未消除的;

  10.施工单位未根据项目实际状态变更省平台项目状态的;

  11.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对项目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的;

  12.项目实名制管理相关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真实,管理未闭环的;

  13.项目未设立全市统一样式的建筑工人维权信息告示牌和项目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公示牌的;

  14.未按实名制管理要求落实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处罚处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存在以下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2.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专业)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存在以下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