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的通知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0-07-03

2020-06-12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青建管字〔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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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建设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有关要求,精简规范材料申报,扎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监督,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一)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情况应作为工程验收报告的附件,说明建设工程经查验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经审查合格的消防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报告记录完整、结论合格。

  二、精简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附件1);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二)建设单位申请消防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附件2);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规定之外不得擅自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它材料,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各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对提供的设计图纸、出具合格意见和报告等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计入信用记录,并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其他要求

  各主管部门应从服务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做好各类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职责。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待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实施细则出台后适时调整。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docx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docx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doc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一览表.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