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设工程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要求的通知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5-29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要求,保证建设工程中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以下简称风管)耐火极限满足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加强设计深度和优化选型选材,在消防设计文件中对风管的材料选型及耐火极限给予明确标注,并对不同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分别明确施工工艺做法,确保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的要求。

二、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施工工艺做法,可参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暖通空调)》或其它满足要求的规范图集。对采取上述工艺做法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可采取查阅相关资料核实耐火极限,满足下列任意一项要求均可认定:

(一)采用包覆做法的,提供包覆材料型式检测报告,且现场施工做法与设计一致。

(二)采用复合成品风管的,提供型式检测报告,并达到耐火极限要求。

(三)经现场见证取样的风管,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风管耐火极限检测报告。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实体耐火极限有疑问的,鼓励采取现场随机取样检验的方式进行复核确认,确保满足规范要求。

三、各参建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风管和材料;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在风管安装或防火包覆前,认真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做好旁站见证